“漂流瓶”青年志愿者大队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

时间:2013-06-21浏览:70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促进我院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卓培部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漂流瓶志愿者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是由志愿从事义务服务事业的各个学生组成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概念

(一)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二)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三)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卓培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热爱公益事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相应的基本素质。响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本大队的目的是: 通过组织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综合素质。

第四条本大队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本大队是在卓培团委领导下指导、协调全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机构。

第六条 本大队立足校园,结合所学专业,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丰富多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青年的心中,建立符合青年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

第七条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我院青年志愿者中心可承担以下任务:

第九条 (一)丰富卓培部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大学生将来走出学校面向社会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关于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一条 (三)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四)为城市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生、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六)规划、组织本院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七)与校内、外志愿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九条 漂流瓶志愿者大队按照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大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二)组织实施审核本志愿者大队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在志愿者志愿服务期间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志愿者大队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建立完备的院内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制度,鼓励我院大学生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大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度在我校志愿者中评选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志愿者大队管理和分发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财物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考勤由秘书处负责统计。要求部长以下所有成员每周至少值班一次,每周例会及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缺会。

第十五条请假制度;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或参加例会的必须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员请假,代假无效

第十六条 值班条例:

(一)严格按时值班,有事不能值班的同学必须事先请假,同时在值班本上注明原因,无故不来值班者,例会上将给予通报并记录备案。

(二)值班人员接待来访者要热情礼貌,树立良好的志愿者形象。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的相关工作,有临时任务要及时完成,同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作好交接记录。

(四)值班者应保管好值班室的资料和物品,作好物品借还登记,作好值班室卫生,保持值班室整洁干净。

(五)每天值班结束由由秘书处的成员负责统计值班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一)漂流瓶志愿者大队各部门定期召开例会,根据成员的提议或遇有大型活动均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召集主持,全体成员共同讨论近期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三)所有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本部门例会。有特殊原因者必须在会前向部长请假。所有成员必须准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秩序,积极发言,献计献策。

(四)会议期间手机应处于静音状态,中途不得接电话,更不能离开会场,同时在会议非讨论阶段应保持会议纪律。

(五)每次开会,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活动制度:

(一)活动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体现鲜明的志愿主题。

(二)外出活动必须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过程中要时时处处体现江苏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的良好素质,并能热情、高效、圆满地完成任务,充分展示师大青年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面貌。

(三)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志愿者徽章,并按要求着装。活动期间要遵循个人活动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不得擅自离岗。

(四) 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将物品整理清楚,并将活动物品交给相关负责人。

(六)活动结束后一周之内,相关负责人将书面总结交秘书处备案,所有材料必须由学院团委盖章并注明详细时间,于规定时间内上交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制度

(一)大队经费由校团委拨给,企业赞助,自筹等形式;

(二)财政秘书处统一管理;

(三)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明细账目制;

(四)队长与副队长及秘书处定期核对财务;

(五)费用报销一律凭票;

(六)各部门各项活动提前制定财务计划送交秘书处;

(七)财政计划一律由队长或副队长审批;

(八)财政记录由秘书处长负责;

(九)活动过程中的饮料费用一律不许报销;

(十)若无票需要报销的公费,经证实,由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签名有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要求

(一)为有困难的对象(如单亲家庭,下岗职工家庭)提供“勤工助学”长期服务

(二)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工艺事业等提供服务;

(三)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

(四)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如假期义务支教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为社区发展、工艺事业等提供服务;

(六)长期与孤儿院、敬老院帮扶中心开展爱心行动;

(七)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拥护本大队章程,遵从本大队的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大队举办的各种活动,保证服务信誉;

(三)宣传大队宗旨,维护大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主动向大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退队必须提前一个月上交退会申请书(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大队各项公益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和培训;

(二)请求志愿者服务队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本大队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向任一级提出申明、申诉、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困难者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享有本大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有优先参加本大队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七)维护本大队声誉,支持本大队开展活动;

(八)在本组织的会议或有关刊物上参加关于活动的讨论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青年志愿者招募

(一)招募:由青年志愿者服务机构在深入了解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二)招募形势:院系内招募:通我院团总支及下属支部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过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一)培训内容:

青年志愿者培训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二)培训方式:

1.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勤工助学”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2.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3.对学院青年志愿者骨干,漂流瓶志愿者大队每年原则上举行2-3次培训以及1-2次现场交流会。

第六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经过培训后,由招募者对其进行考核,合格颁发志愿者证,安排服务任务,并认真、准确第登记服务小时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登记表并补记服务小时数)。

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由志愿者服务对象如实填写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服务卡是青年志愿者登记服务时间、评奖依据、荣誉证明。小时数记录明确为志愿者为服务对象进行服务工作的时间,凡与服务工作无关的耗费的时间均不计入服务小时数内(休息和往返时间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者为活动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计入服务小时数内。

第二十六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定方法:

(一)不得做有损大队形象与声誉的事;

(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会;

(三)不得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取消队员资格;

(五)积极参加本大队开展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二十七条对不履行青年志愿者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开除队籍。

第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的产生先由拟任负责人拟任,协会成立后收集会员意见民主选举。

第二十九条组织主要机构:队长—副队长—理事会(包括队长、副队长即各个部门的部长以及一些优秀队员)——秘书处、实践部。

第三十条负责人的权限

(一)队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议,组织大队开展日常工作;

2.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3.监督各部门工作,总结各部门工作计划;

4.处理其他日常事物,联系队员,为队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5.联系外界一起开展活动。

(二)队员的职权

1.召开队员大会,决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向队员大会提出队员的吸收或除名,并选出年度优秀的队员;

3.向队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即本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5.制定本大队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并通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召开队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队员方能召开,其决议权需经到会队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队长、副队长,决定经费的使用,但不得参与大队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大队秘书处须有三人以上专门负责,其中两人分管现金、帐簿,由另一人负责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活动所需费用于例会时统一、公开报销,报销时需有队长或副队长、以及组织机构3-5名成员和秘书处财务监督员同时在场;

第三十五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秘书处设立帐簿,定期向队员公开,接受队员和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济来源:

(一)通过参加义卖捐赠;

(二)向学校申请。

第三十七条收集队员意见—经理事会审议—试行—修订新章程。

卓培部漂流瓶志愿者大队

2012年12月10